+2000 = 不正当竞争
+2000 = 不正当竞争
李东涛
关键词:不正当竞争、知名商品、软件、A、2000。
案情
你认为你比我强,
但你的行为却给予了否定。
这是一个关于“对比”的案子。
原告与被告均是股市软件的开发者。
1997年10月,原告成功开发完成其主要产品,《A》软件,主要用于股市投资管理。
由于产品的良好性能,很快市场销量进入股市软件排行榜的前10位,原告亦在国内大做广告。
自2000年年初起,被告开始以《A2000》的名义销售自己的炒股软件《B》。被告将“A2000"用于产品的包装上并作为网站上宣传、下载软件《B》的链接标识。
两个软件的内容并不一致,而且双方所使用的名称《A》在字体上亦不相同,但读音相同。
原告状告被告不正当竞争(假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).
被告辩称否认侵权,理由是两个软件的内容和包装,包括名称《A》的字体.均不相同。
法院判决被告不正当竞争成立,理由是:
第一、《A》软件是原告的知名商品
第二、尽管两个软件的内容和包装, 包括名称《A》的字体,并不一致,但《A》的读音相同,A+2000,被告以这样的方式在两个软件产品之间建立了对比和联系,
简而言之,比原告强?这个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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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4月8日 1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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